《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》[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,(EC) No 1107/2009]简称PPP,于2011年6月14日生效,取代了欧盟理事会第79/117/EEC和91/414/EEC号指令。这是欧盟关于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、投放市场、使用和控制的法规,涉及农药使用有害物质评估及其数据共享等问题,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高度保护,通过协调这些规则,改善内部市场和农业生产的运作。 该法规规定了其关于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活性物质、安全剂、增效剂、配制剂、佐剂的范围,并进行严格的审批和限制。法规给出了残留物、制剂、植物产品、有害生物、非化学方法、转基因生物、良好植物保护规范、良好实验室规范、数据保护等术语的定义。该法规还规定了活性物质的批准标准,基于功效、诱变性、致癌性、再生毒性、内分泌干扰性质、持久性和生物累积等性质进行评估,以及评估的批准程序。首次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0年。同时,为了对农药销售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可追溯管理,法规规定农药的生产商、供应商、经销商和进出口商需要保留农药产品进销货记录5年,而专业施药人员需要保存农药使用记录3年;使用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、使用时间、使用量、施用区域和作物种类;成员国应进行监督和管理,在公开数据库中保存所有授权和撤回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最新清单。 在欧盟,农药登记分为2个层次,即有效成分登记和产品登记。前者由欧盟委员会授予许可,后者由各成员国授予许可。有效成分在欧盟统一登记后,各成员国同时生效。第1107/2009号法令中引入了比较评估和产品替代机制,当存在更安全的替代品时,包含特定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的登记申请就可能被驳回。这一机制对优化农药产品结构、提高农药产品安全水平、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积极作用。 除农药登记制度之外,欧盟还建立了农药再登记制度,逐步淘汰高毒、高风险农药品肿。根据欧洲理事会第91/414号指令,欧盟历时19年,对1993年7月以前市场上已经登使用的农药产品分4批进行重新评估,至2009年3月评估结束,仅250个有效成分重新得了登记,占评估量的26%。 |